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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释新环保法:污染者有无过错均应担责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5-06-02

  据新华社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十九条,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环保法规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原标题:最高法再释新环保法 污染者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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