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NGO的工作人员向内地农民传授知识/网络图片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4月29日讯(记者张宝峰)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境内活动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其他事项。根据该法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成立分社机构,但不得非法从事宗教的活动,亦不得在中国发展会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闭幕会后的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这部法律的制定必将使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据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于2014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张勇在发布会上表示,这些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开展了大量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已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张勇说,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更加顺利有序的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极少数境外NGO损华利益
在回应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工作组织可否在中国当NGO时,张勇表示当然可以。张勇强调,中国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国开展活动的。
张勇同时指出,也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的渠道和方法,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所以,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至于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具体所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解释说,“中国利益”即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的利益。至于何为“损害”,中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具体规定。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也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所以凡是有损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事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许的。
禁止非法从事宗教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指出“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对此郭林茂解释说,根据中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的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任何国家都不同意。
这部法律还指出“不允许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成立分社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发展会员”,对此郭林茂说,法律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这样一来,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至于发展会员的问题,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中国发展会员。
依法登记非为限制NGO活动
【记者张宝峰】针对中国为何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境外NGO进行登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的管理体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介绍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以后,会继续给境外NGO作依法登记。
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但根据此次通过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的境外NGO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对此郭林茂解释说,这一管理体制有中国的特点,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公安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就要负主要的责任,对境外NGO进行监督管理。
据了解,各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法国进行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请,经过法国内政部的批准。
至于过去已经登记了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否要重新向公安部门登记的问题,郝云宏介绍说,公安部门将跟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过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保证他的活动继续开展。
法律实施以后,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补充有关的材料,会继续给他们作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