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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年龄下调至六岁 民法总则赋予胎儿继承权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6-28

  图: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中新社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6月28日讯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其中首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草案不仅对胎儿的继承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等问题做了明确界定,还将程序性的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27日告诉大公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最基本的部分,是搭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今番如果民法总则能够最终出炉,将为今后中国编纂民法典奠定非常坚实的基础。

  通常来讲,民法总则都被视作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

  赵旭东告诉大公报,民法总则与现行的民法通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中国民事立法之初,不仅没有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很多分则都还没有制定,因此当时的民法通则不仅包括了总括性的规定,还涵盖了很多本属于分则的内容。而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更加纯粹,只会对原则性的内容做出规定。

  谈及民法总则对于编纂民法典的意义,赵旭东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最基本的部分,是搭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它将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今次如果民法总则能够最终出炉,将为今后中国编纂民法典奠定非常坚实的基础。

  6至18岁以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草案最重大的一处修改莫过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第十九条则指,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孩子在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他们的生理、智力等方面发育的状况,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草案在“一老一小”方面也有许多突破性的规定。比如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二十条则规定,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首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除了实体权利规定方面的重要改变外,草案还对诉讼时效这样的程序性问题做了全新的规定。草案指出,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草案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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