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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 可先生孩再办指标

来源: 新商报 发布时间:2015-07-25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昨日,记者从“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上获悉,为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我省将进一步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手续。

  放开生育登记和审批时间

  根据《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

  同时,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

  初次生育不再需要单位证明

  通知要求,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个人声明要求必须本人当面填写。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据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社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我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可根据其个人声明,并经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无疑义后,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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