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和同事有争执,凭什么就要给我换岗?”近日,在湖城一家家具制造公司工作的小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今年初,他和同事在车间里发生争执,部门领导决定将其换到另外车间做原工作。小范不同意并拒不到岗,领导多次劝说,他不但没有接受换岗安排,还冲到办公室对领导辱骂,并在其后1个月内多次在办公室等场合辱骂领导。
3月,公司以小范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小范认为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公司方表示,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讨论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对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恶意辱骂、恐吓、重大侮辱或实施暴力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职工因上述情节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将该规章制度印制成《员工手册》,发给每个员工,包括小范。
【分析】
该案例争议焦点是:小范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辱骂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二,劳动者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本例中,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程序上合法,内容上也未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并通过发放员工手册的形式进行公示,故该规章制度适用于小范。而小范既不服从公司安排,又辱骂管理人员,这些行为的确是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违纪行为,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所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范的仲裁请求。
【工会提示】
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到底属于一般违纪还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主要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某个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仅要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查。因为同一违纪行为,不同单位对其性质的严重性认定不同。如员工与公司客户发生争吵,一般公司可能认定为一般违纪,予以警告处理,再次违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比较合理。但如发生在以服务至上的五星级酒店,情况就完全不同,完全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