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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爆炸事故责任人被批捕

来源: 昆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5-08-07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7月16日,位于巴城镇的昆山明璞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测试车间内发生爆炸,致2人死亡,3人受伤。昨天,记者获悉,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事件经过

粉碎发泡剂引发爆炸

7月16日上午10点多,昆山明璞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在不了解该危化品的理化性能和危害的前提下,盲目对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丁腈(俗称发泡剂)进行代加工粉碎生产。其间产生的细尘进入布袋脉冲除尘器,吸附在非导电材料的滤袋上,引起滤袋通气阻力增大,导致系统负压减小,除尘器反吹布袋,灰斗内粉尘浓度加大,达到爆炸极限。由于内滤袋材质不是导静电材料、除尘器容器整体设备未接地、内滤袋支架也未设置跨接接地,料仓内物料表面积累的静电荷持续积聚无法释放,最终发生静电放电,引起物料发生第一次爆炸,爆炸热量和冲击引发灰斗内偶氮二异丁腈的自分解化学反应和除尘器设备内二次扬尘,在设备内发生第二次爆炸,除尘器爆炸解体。

爆炸原因

超范围经营为根本原因

7月16日中午,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于案发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车间内一片狼藉,设备七零八落,下转A4版 上接A1版 整个屋顶被掀翻,损毁情况较为严重,可以推断爆炸的威力是非常大的。”检察官回忆说。

随后,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昆山分院对该起爆炸事故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报告中,专家组认为事故发生主要有四个原因。首先,该企业在不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和危害的前提下,超范围经营代加工粉碎生产,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此外,厂房内的粉尘处理设备未按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和检查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管理方面,该企业也未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员工缺乏安全培训;厂房出租方海大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其安全主体责任,放任明璞公司在出租房内不安全生产行为发生,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对此,专家表示,企业还是应该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资质,不要超范围经营,否则极易发生爆炸的安全事故。

责任认定

嫌疑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昆山明璞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制造、加工,机械设备、五金配件销售。犯罪嫌疑人卜建明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运营;犯罪嫌疑人屈国华原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生产。

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起初并不承认企业在超范围经营,他们称仅是帮客户测试样品。然而,检察人员侦查后发现厂房内存有大量原材料,远超出试样所需的量,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几天找到了委托方,确认了与该企业的委托代加工关系。随后,检察机关根据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确认其符合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于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逮捕。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每一个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任何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人员表示,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义、量刑,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截止记者发稿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由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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