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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双师型”教师拓路

来源: 三晋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08-14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推动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如何选聘“双师型”教师,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8月13日,记者获悉,我省再次下发意见,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扫清障碍、拓宽道路。
    7月上旬,我省曾就推动职业教育下发意见,其中强调要引导职教教师队伍向“双师型”方向发展。此次下发意见,更加明确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向——坚持以创新用人体制机制为主导,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政策制度,又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吸引更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教。
    意见要求,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分类招聘、分类管理。专业课教师的招聘、日常教学考核以及职务晋升要以企业任职经历、一线实践经验、职业技能水平、技术服务成果以及实际教学效果作为主要依据。分类招聘、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支持职业院校在经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额内,根据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职业院校教学特点,按照校内民主程序自主确定本院校专职专业课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标准和聘用条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企业人员、社会能工巧匠以及自由职业者,凡符合职业院校招聘条件、经公开招聘程序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专职教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按规定积极为其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职业院校可在核定教师编制总额内,根据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校内特聘岗位,如“特聘教授”“特聘技师”等,其职级待遇由院校根据受聘者的实际贡献,参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支持职业院校对聘用的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实行同工同酬,并按规定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对于关键岗位或有特殊贡献的兼职教师,职业院校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高于专职教师的薪酬待遇。职业院校可使用办学经费及合法的办学收入,对聘用的兼职教师,参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劳务补助或讲课津贴。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为所聘兼职教师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同时,认真落实职业院校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实行新进专业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企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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