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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9月1日起自备水源用户要缴污水处理费

来源: 昆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5-08-31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9月1日起,我市将对所有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届时将根据取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计收排污费,不按规定缴纳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了解,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关于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规定,凡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水源用户自己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入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市环保局核准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核准,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通知》还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特种行业用水包括高档洗浴、沐足、洗车、商业性游泳池、纯净水、饮料、酿酒业、建筑业用水1.80元/立方米;其他行业1.30元/立方米。今后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此外,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计量数据核定计收;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设施的,由市水利局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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