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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涉企扶持奖励及税费优惠政策(一)(2)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5-09-22

 2.对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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