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能力还债,却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欠钱不还的成了大爷,一口咬定负担不起,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能向法院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债权吗?近日,园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刘某要求撤销被告张某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请。
“老刘,我是真的想还钱的。可是我手上没钱,也没房没车的,你看这……”面对债主刘某一次次的催款,张某两手一摊,摆出了一副最真诚无辜的脸。一年前,张某因经营不善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刘某见张某平时为人忠厚,做生意也很讲诚信,便爽快地借了20万元。然而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还是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甚至拒接刘某的电话。原本关系不错的二人闹得有些僵,经调解,刘某同意再宽限张某半年。谁知张某为了逃避债务,竟然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并声称欠钱的是自己,跟儿子无关。“这老张一定是故意的,为了不还钱什么阴招都使出来了!”怒不可遏的刘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因规定不可以无偿转让,便随便填了10万的价格。该房产位于园区某中高档小区,面积约106平方,价值不菲。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明知自己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唯一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致使债务未得到履行,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性质。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依法撤销被告与儿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刘某是否享有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明知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仍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无偿转让房产,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符合主客观要件的撤销权就是可行使的撤销权,被告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债权人刘某具有撤销权的诉请资格。因此,原告刘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出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顾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