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的一天,罗某在逛街时,看见峨眉山市某汽车经销商在开展活动,声称首付低,并且可以帮助顾客从银行贷款。
这样的活动无疑对罗某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进店了解后,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罗某看中了一款价值12万元的车子,并和经销商进行了口头订车约定,交纳了1000元的订金。汽车经销商承诺帮助罗某从银行贷款,等贷款到位后,罗某再补齐首付,就可以提车。
第二天,罗某将有关贷款手续交给汽车经销商。之后,罗某开始一边在家等汽车经销商的消息,一边盘算着新车到手后要带着家人好好出去逛一逛。不过遗憾的是,罗某左等右等都没有消息。
直到一个月后,罗某才接到了汽车经销商的电话。得知电话是汽车经销商打来的,罗某第一反应就是贷款终于办理了下来,他很快就可以拥有一辆新车了。但是对方带给罗某的却是另一种“惊喜”:经销商无法给他办理银行贷款,他如果想继续购买当初选好的汽车,只有付现金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贷款了。
“你可以找信贷公司贷款购买。”汽车经销商给罗某提出了建议。但因信贷公司利息太高,罗某表示不能接受。同时,罗某还了解到,自己看中的车子已经上涨了10000元左右。感觉是汽车经销商失约的罗某要求汽车经销商按照之前的口头协议购买汽车,或者赔偿损失3000元。
不过汽车经销商表示无法满足罗某提出的要求。协商无果后,罗某将汽车经销商投诉到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调解。
“接到罗某投诉后,我们立即找到双方调查了解情况。”负责处理该投诉的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绥山市场监管所负责人说。经查,罗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双方属于口头上约定买卖汽车并未书面签订购销合同,汽车经销商存在未了解银行贷款政策的情况下,随意承诺,并收取罗某订金1000元。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双方过错和实际损失,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解,罗某与汽车销售商都认识到自己在买卖汽车上均有过错,汽车经销商愿意赔偿罗某1000元,并退还订金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汽车消费在个人和家庭消费中属于大宗消费,要审慎选购,不要轻信经销商的承诺或广告宣传,预定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束双方的责任,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权。”负责办理该案的工作人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