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案例】今年5月份,消费者尹先生在淮北某房地产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合计交款5.5万元,商家从中扣除3000元作为“网络团购”购房抵用券,可抵房款3万元。但开发商因未取得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迟迟不能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消费者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只退回房款5.2万元,3000元“团购费”却以“买方违约”“网络公司代收”等各种借口不予退款,尹先生气不过便投诉到了12315中心。
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案情,认真分析证据,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耐心宣传解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尹先生拿到了本属于他的3000元房款。
【点评】这是一起因房款争议引发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本案中,3000元“网络团购”抵用券是以购房为基础的,现在购房交易已不存在,3000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商家理应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