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11月11日上午,丁某、沈某两人前往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淀山湖中队进行电子警察违章处理,沈某声称丁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电子违法是其开车所为,要求接受处理。而当沈某出示身份证、驾驶证之后,民警发现本人与照片差别比较大,而沈某坚持认为自己就是证件上的“徐某”,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民警仔细比对后对此事有所怀疑,而车主丁某见民警迟迟不处理,也一再告诉民警沈某就是证件上的“徐某”,发现二人如此着急,怀疑有借证销分嫌疑,随后民警对两人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丁某小轿车的所有违法记录都是丁某驾车所为,因其所有违章相加分数已超过12分,丁某将此事告诉同乡好友徐某之后,徐某很爽快地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都快递给丁某让他销分,拿到证件后,丁某找到了自己的同事沈某冒充徐某去帮忙处理违章,只因沈某与徐某长相差别太大引起民警怀疑,丁某、沈某承认冒用他人证件帮忙销分的违法事实。
目前,丁某、沈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