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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调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公布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5-12-21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昨日,记者从芝罘区民政局获悉,芝罘区将调整和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起。

    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无工作的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老兵以及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等。

    按照《通知》要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1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106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进行调整。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对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通知》要求,芝罘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各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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