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在店内验货后,对手机的款式和颜色不是很满意,于是提出退货。商家却提出要扣除该款手机15%的折旧费。白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随即进行了投诉。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了白先生的投诉。该中心副主任克航平核实情况后认为,虽然白先生的取货形式是到实体店自取,但白先生是通过网络检索到的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且已付款成功,所以他的消费方式依然属于网购,可以享受新《消法》规定的“七日反悔权”。商家提出扣15%的折旧费无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经过沟通,该店负责人最终表示对新《消法》的理解有偏差,将手机全款返还给白先生。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