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一、协议仲裁制度。该制度是仲裁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所谓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参加,不对社会公开。该制度设立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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