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对巡察工作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青海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填补对县以下党组织的巡视监督空白,形成巡视巡察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工作格局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巡察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区分层次确定巡察监督内容。对县处级以上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加强对执行“六项纪律”和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对乡科级以下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着力强化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作风不民主、行为不守法等问题的监督。
市(州)党委要参照省委巡视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机构。县(市、区)党委根据市(州)党委部署,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巡察机构。成立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巡察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巡察任务。《意见》明确,要建立巡视巡察联动、定期研究、协作配合、线索处置、反馈整改、成果运用、干部管理等制度机制,推动巡察工作规范化运行。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机动灵活开展巡察工作。
市县党委对本地区巡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组织开展巡察工作不力的,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落实巡察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青海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