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光大集团党委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集团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分为5章、28条,重点细化了问责情形和问责程序。在问责情形中,分别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坚决、不扎实等5个方面,细化为23种具体问责情形。在问责程序中,注重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决定执行等具体流程。
《实施办法》突出央企特点,注重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方针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强调对在承担党和国家赋予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中领导不力,不负责、不担当,出现重大失误,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企业重大决策机制不健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严格,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和企业损失的,要进行问责。
聚焦党内问责,注重厘清党内问责与业务问责的区别,聚焦“关键少数”,解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敢负责、不愿担当的问题,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层层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引导各级党组织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党中央对央企巡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列明问责情形,对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不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抓早抓小不主动不扎实、对违纪违规问题不核查不处理,导致违纪违规问题滋生蔓延、腐败问题突出等进行问责,用问责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注重制度衔接,与光大集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办法等制度紧密衔接,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中国光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