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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洒液体袭击11名警员 曾健超袭警拒捕三罪成

来源: 大公网 发布时间:2016-05-27

  大公网5月27日讯(记者邓滔)公民党成员曾健超涉嫌于前年10月“占中”活动期间,袭击11名警员及阻差办公。案件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作裁决,裁判官裁定他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成,并押后案件至下周一作判刑,但没有表示要索取任何报告,故相信裁判官并无意考虑判曾社会服务令。

  裁决前,裁判官罗德泉表示早前在庭上作供的三名警长,以及一名警员均为诚实可靠的证人,认为他们说出事件的事实,又指纵使他们的描述有不清晰的地方,亦不会影响法庭的裁决。

  排除认错人的风险

  罗德泉又指,虽然涉案男子的面貌,只在控方所提供的警方片段及亚视片段里短暂出现,但本案的片段可重复播放,及以慢镜重播。

  而经比对有关片段及警方事后在警署拍摄的相片后,罗德泉认为案中男子面上的胡须形状及发型等均相同,故已可排除认错人的风险。

  再者,男子的衣服及鞋的特徵更进一步巩固身份,故此罗德泉裁定片中的黑衣人就是曾健超。

  罗德泉又认为,曾健超当时向多名警察泼洒液体,因而被警长毕宏达上前阻止,故他必然心知肚明,对方在正当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对他施以拘捕。而在曾泼洒液体时,纵使他没有特定目标,但显然出于敌意,并心知肚明下方的龙和道有大批警务人员,并会“淋湿”他们,因此裁定“袭警”罪成。

  知道会被捕仍反抗

  至于曾健超被控的其馀四项“阻差办公”罪。裁判官罗德泉认为,曾淋液体后一定知道会被捕,但他仍反抗及挣扎,意图摆脱拘捕,故裁定两项“阻差办公”罪成。

  惟罗德泉指,被告被警察的胡椒喷雾喷中后,反抗明显与早前不同,因而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当日的行为,是受到胡椒喷雾后的自然反应,故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另外两项阻差办公罪不成立。

  另外,辩方在庭上求情时指,被告是资深社会工作者,过往在社福界有多项公职并不时参与自愿工作,而他并无案底,故希望法庭先索取社会服务令再作判刑,但裁判官并无意索取任何报告,并只表示押后案件至下周一作判刑。

  淋洒液体袭11警

  本案被告为报称社工的曾健超(40岁),他原被控一项“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及四项“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当中,有一项“袭警”及两项“阻差办公”被裁定罪成。

  曾健超被判罪成的袭警罪案情指,被告在2014年10月15日晚上,于金钟龙和道隧道西行线东面入口上的花槽淋洒液体,袭击黄凯文、张善、张嘉恒、李俊杰、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刘浩明、黄信伟、黄伟诺、周修民共11名警员。

  而两项被判罪成的拒捕罪案情指,被告在同日相同地点,抗拒两名警员,即警长毕宏达及程英伟拘捕行动。

  曾健超离开法院时表示,对裁决失望,但要尊重法庭裁决,而他会与法律团队研究会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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