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发生时任海事处助理处长(航运政策)苏平治被指未有履行职责,间接导致四年前“南丫海难”事件多人死亡。早前经审讯后,他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案件昨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的行为令公众对香港公务员失去信心,影响深远,决定判被告入狱十六个月。\大公报记者 邓 滔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据大公网6月22日讯 (记者邓滔 梁康然)本案被告为苏平治(58岁),他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指他在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任首席验船主任期间,指示下属在巡查时毋须执行新条例,容许船隻未有配备法定数量的儿童救生衣。
海事处高官苏平治囚16月
非为人命伤亡判刑
判刑前,法官游德康特别指出在本案中,法庭从未考虑过救生衣(特别是儿童救生衣)不足所带来的后果,因为控辩双方均没法在审讯期间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南丫海难”事故伤亡,故是次判刑绝非为“南丫海难”的死难者讨回公道,而是基于被告任由下属不遵照法例,准许船隻配备不足够的救生衣而作判刑。
法官判刑时表示,船上救生衣是为了增加海上意外生还率,而被告失当行为显然是非常严重。虽然,辩方早前求情时曾提到,被告只是沿用旧例,但法官认为绝非求情理由,因被告在海事处担任有关职位已长达三年四个月,他显然可于期间作出改变,但被告却没有这样做,而既然被告决定沿用旧例,则要承担相关后果,故法官认为有需要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对公务员架构影响深远
法官续指,香港公务员是以廉正及效率见称,但是次案件显然会令公众对海事处失去信心,更会深远影响整个公务员架构,故採纳十八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但鉴于被告是优秀公务员、对海事处贡献良多、受到同事尊敬等求情理由,因此决定扣减两个月刑期,判被告入狱十六个月。
至于,多名亲友昨日一早到达法院支持苏平治,其间多次为苏打气,并叫他以“平常心去面对”。至十时许,法官开始宣读判刑理由,当亲友闻判后,立即有人哭成泪人,但苏则表现镇定,木无表情。散庭后,有亲友即时走到犯人栏前,与苏平治道别及为其打气。而亲友在庭外并没有回应会否为苏上诉,但辩方则表示,可能会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
图:苏平治被指未有履行职责,间接导致四年前“南丫海难”事件多人死亡\资料图片
当局:已实施措施提升海上安全
本案被告苏平治已即时入狱,服刑后有可能要面对政府内部处分。公务员事务局回覆《大公报》称,将会研究判案书,再根据既定程序考虑相应行动。而海事处发言人就回应称,不会评论法庭判决,但强调处方在海难事故后,已实施多项措施提升海上安全。
公务员事务局称,局方有既定程序处理干犯刑事罪行的公务员。当局会以有关刑事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包括个案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涉及诚信问题等。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包括有关人员职级、服务及纪律纪录等衡量惩罚轻重。惩罚类别可包括谴责、严重谴责、金钱上惩罚、降级、迫令退休及革职等。
若涉刑事会被要求停职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苏平治目前已被停职,不会评论法庭判决及判刑。另外据资料,因被告苏平治属首长级官员,按公务员内部程序,如有公务员涉及刑事案件就会被要求停职。而苏平治2015年3月被正式起诉后,停职至今。苏平治被停职前为海事处(航运政策)助理处长。
海事处又称,过去三年一直与业界及相关持份者通力合作,研究、制定多项提升海上安全改善措施,包括加强瞭望、安装航行及通讯设备、改善救生衣的配备、加强船长培训及考试、提高本地船隻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最低保额等。
其中多项措施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有部分尚未落实措施,是因涉及修订法例,或执行前需时准备,难以在短期内实践。
据资料,本案苏平治在1989年加入海事处,长期负责船舶安全事务。他曾出任海运学会主席。
家属促调查是否尚有人员失职
本案被告是在南丫海难中,被判刑的最高级海事处官员,但多名海难死者家属表示,不会因本案就停止查找其他涉及海难事件失职人士。当中家属代表古太透露,将会在本周四与警方会面,要求调查是否尚有涉事海事处人员失职。
海难死者家属代表古太昨日回应传媒提问,称尊重法庭裁决,并认为被告苏平治无按法例要求执行,最终因失职而被定罪判刑,结果恰当及合理。她认为被告非下级公务员,是次判刑能对其他公务员起警戒、阻吓作用。她直言,因本案被告失职非导致海难主因,不少家属仍要求继续追查事件中其他失职人员。例如申诉专员公署早前公布的调查,揭露海事处过去十几年无跟进水密门对船隻的重要性。家属将循这线索,去跟进海事处是否在有关项目上失职。她透露将会在本周四与警方会面,反映有关想法,希望警方协助。
而死者家属徐先生回应提问,就指本案内容只佔整个海难事件中的小部分,现时仍有很多海难疑团未解开,仍留下太多。他希望政府好好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