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靖之
“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日前正式报名参选立法会新界西选举,他未有签署“确认书”,亦表明自己支持“港独”及会继续推动“港独”。这说明陈浩天等“港独”分子不但企图通过参选来散播“港独”理念,将立法会选举当作“播毒”平台,更是明火执仗搞分裂,故意挑战中央的主权底线,性质极为严重。
一些人将“确认书”事件上纲上线至所谓言论自由,但陈浩天的言行已经逾越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明目张胆地在香港鼓吹“分裂”。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表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虽明确了人人均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也同时强调,在关涉到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议题时,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将受到某些限制。因此,拒绝承担效忠义务,并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确实,拒绝“分裂者”入闸不但没有损害言论自由,更是国际通例。
例如自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同样有不容“搞分裂者”参选的规定。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三款明确提到:“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美国宪法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正反映在主权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并没有任何含混的空间。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选举产生的总统、参众议院议员,都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宪法及联邦政府,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可以立即取消议员资格。
同样,在不少民主国家,参选人在报名参选公职前,都必须宣誓效忠国家及宪法,而效忠国家自然不能从事任何分裂行动,否则他们将不可能参选。例如一些以分裂为政纲的政党人士,绝不可能成为英国众议院或其他国家议会的参选人。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治的要求。说得直接点,这根本就是从政的常识,为什么这些政治ABC的问题,来到香港竟然会变成连场争论?有人甚至坚拒签署“确认书”,这些行径在外国绝对是匪夷所思。
选管会要求立法会选举参选人签署“确认书”,表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本来就是载于报名表上的要求,现在不过是要参选人作出“双重认证”,并没有“僭建”,更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有何对抗之理?“港独”被击中要害,反应激烈可以理解,但反对派人士竟然对号入座,令人费解。
但可以肯定的是,签署“确认书”并非是“摆设”,而是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就是将“港独”拒于立法会门外,以免立法会成为鼓吹“港独”的平台。就如美国也不会让主张“肢解美国”、推动“各州分裂”的人士参选一样。同一道理,香港也不可能让陈浩天之流参选,否则香港还是“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