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道理
距立法会选举还有一天时间,在此关键时刻,突发生一起严重破坏香港廉洁选举制度的重大事件。包括公民党陈婉琛、工党胡穗珊、民协何启明,以及司马文、徐子见在内的五名反对派阵营的候选人,突然不约而同地在同一时间内宣布“弃选”。显而易见,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选举工程,是“雷动计划”之下的一个组成部分,意图以利益交换的手段去达到“配票”的目的。必须指出的是,本港选举制度并不允许真正的“弃选”,反对派这种做法将造成极其不公平的选举环境,是对现行法例的挑战,亦是对民意的挑衅。为维护廉洁、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举制度,廉署以及选管会必须介入调查。
明日即是立法会选举投票日期,但令公众没有想到的是,反对派为谋选票不惜祭出选举阴招。先是由公民党在昨日傍晚发出采访通知,预告会有“重大宣布”;其后参选九龙东的工党主席胡穗珊举行记者会,宣布“弃选”,并呼吁选民投票给其他“泛民”候选人。紧接着的是,参选港岛区的前公民党成员司马文,以及徐子见亦在网上宣布“弃选”;而参选超级区议会议席的民协何启明,同一时间宣布放弃继续进行竞选工程,变相“弃选”。五名“弃选”的反对派候选人,宣布“弃选”决定前后相隔不足两小时,如果说背后没有强大的政治势力在操控,是没有选民会相信的。
显而易见,这种“弃选”,是经过精心的策划的,当中亦存在显而易见的选举利益交换。事实上,“五人弃选”的最大矛头直指民建联及工联会两名候选人。因为,陈婉琛及何启明都是参选“超区”,两人合共的选前民调支持率达到百分之七以上。而目前争夺得最激烈的是民建联周浩鼎与民主党的邝俊宇,两人支持度不相上下,都在百分之十左右。如今陈婉琛何启明“弃选”,同时呼吁投票支持其他“泛民”候选人,等于是将选票“过”给民主党邝俊宇。以此推测,邝俊宇的支持率会升到百分之十五,稳获一席。同样的是在港岛区,工联会的郭伟强以及反对派的何秀兰、罗冠聪、郑锦满争最后一席,而司马文及徐子见两人支持度加起来足以“赶”走郭伟强。
反对派“弃选”最大的受害者是周浩鼎及郭伟强,而最大受益者则是民主党邝俊宇及罗冠聪等人。这种选举攻击策略,绝非“偶然”出现,而是经过精心安排与策划,目的就是要将建制派候选人“做掉”。事实上,就在“弃选”决定宣布之后,戴耀廷的“雷动计划”旋即在网上作出“策略投票”参考建议。这种明目张胆的“联手做掉”竞选对手做法,是对香港选民智慧的侮辱,更是对本港选举制度、严重挑战香港廉洁竞选制度。而其背后所显现出来的利益交换图谋,已经是在严重破坏香港公平选举制度。
事实上,立法会选举不设退选机制。现行法例规定,除非候选人逝世,或者因故不再符合候选人资格,例如被判监或失去香港永久居民资格等,否则合资格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之后,不能退选。换言之,即使任何人宣布“停止拉票宣传”,仍然是该区合资格候选人,选民仍然可在当日投票给候选人。但反对派正是走法律红线边缘,名义上没有“弃选”,但实际上已经弃选,而且值得高度注意的是,他们还明示选民“投票给同一阵营”候选人。例如司马文就称“请支持罗冠聪”。
不仅如此,背后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弃选”的选举利益交换,值得执法部门,尤其是廉政公署介入调查,例如,当中有没有涉及诸如周永勤一般的“威迫”或“利诱”行为?香港选举法例有明确和严谨的条文规管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藉贿赂、武力、胁迫手段或欺骗手段影响他人候选人资格行为,均属舞弊行为。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以诱使任何人参选或不参选,或退出竞选。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七年。
法例同时订明,任何人亦不得发布任何关于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藉以促使或阻碍该候选人或该些候选人当选。同样,任何候选人均不得发布任何关于其本人或另一名候选人或其他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藉以促使其本人当选或阻碍另一名候选人或其他候选人当选。发布该等陈述属非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0,000及监禁三年。
昨日反对派的一系列“弃选”行为,堪称是香港选举史上最黑暗一天。那些口口声声称要维护法治的人,实际上是在践踏法治;口称尊重民意的候选人,实际上是在玩弄民意。不论是从选举公正的角度,还是从维护香港廉洁选举制度的角度,都必须对此作出彻查,还市民一个廉洁的香港!
参选港岛区的包括:张国钧、郭伟强、叶刘淑仪、许智峯、陈淑庄、郑锦满、罗冠聪、司马文、王维基、沈志超、詹培忠、徐子见、何秀兰、刘嘉鸿、黄梓谦。参选超级区议会界别的包括:李慧琼、周浩鼎、王国兴、陈琬琛、梁耀忠、涂谨申、邝俊宇、关永业、何启明。参选九龙东的包括:柯创盛、黄国健、谢伟俊、谭文豪、胡志伟、陈泽滔、胡穗珊、谭香文、谭得志、黄洋达、高达斌、吕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