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满林
两年前的九月二十八日,香港发生由反对派及外部势力一手策划的违法“占中”事件,且延续了七十九天。“占中”事件对香港冲击所造成的伤害,至今仍然无法弥补,尤其是对法治的破坏。更甚者,就是那些违法“占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及其主要参与者,至今仍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法治不彰,判决不公,失去阻吓作用,令犯法者肆无忌惮,成为导致年初旺角暴乱的最大成因。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对此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广大市民不断地问:为何违法“占中”发生两年了,其组织者、参与者仍未受到检控而被绳之于法?为何对违法“占中”者格外开恩,免受判刑?香港还有没有法律,是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占中”只被轻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是香港法治核心价值。可惜这些法律原则在一些法官眼里却有双重标准,製造不公和乱象,令违法者乱港者有恃无恐。在此,不妨引述早前一则“亚太法协报告”:在一些法官对“占中”与反“占中”的几个判例比较,就明显地看到,一些法官的判案判罚持有双重标准。对“占中”者的判罚总是“高抬贵手”,从轻发落或者轻判,而对反“占中”者却重罚重判,绝不放过。
最明显的一例,就是四名“占中”者冲击立法会大楼,用铁马撞破大楼玻璃及大门,又掷石及搬动渠盖用来破坏。这显然是一种刑事毁坏及非法集结罪行。这种刑事罪行若在港英管治时代发生的话,其刑罚最少判监一年以上,以及判罚所毁坏公物应赔款,包括重新装修及安装费等等,所需费用最少也要一百万元以上。然而,那个主审法官却对四个“占中”破坏者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判一百五十个小时社会服务令,另各付堂费五百元。裁判官“理由”是,原判罚款五十七万八千元非小数目,而四名被告月入介乎一万元至一万四千元,难以负担云云。“难以负担”一说,可圈可点,令市民“大开眼界”。原来这个法官大人判案要“照顾”那些违法犯法分子的收入。都可谓前所未有。若如此判刑,一些月入不足万元的人一旦犯了刑事毁坏案件,是不是都以这种“理由”轻判?显然不是,这个法官独独钟情和“关照”那些违法“占中”者而已,包庇这些违法分子。
大家不妨看看那些法官大人对“反占领”人士是如何下“重手”判刑的。
一名“反占领”人士在旺角占领区将玻璃樽掷在地上,破玻璃樽传出液体气味,该人士取出打火机喊着“大家一镬熟”,其实并无作出任何行动,只是想吓一吓示威者而已。结果被控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被法官判监六个月。这个法官的裁决理由是“威吓手法明显可能导致社会安宁受到严重破坏”云云。这二十个字都可谓天下奇文,不可思议。
法治不彰须予改变
不妨比对一下那四个“占中”者与那个“反占领”人士只是口中说说,究竟哪个严重。一方有行动及造成破坏,一方是口头说说没有做出任何破坏行为。然而那些法官的判决,对有实质违法行动的人轻判,对只在口头上说说的人却重判。这不是双重标准又是什么?这不是有心放过“占中”违法者又是什么?法律没有问题,法官有问题。我们怀疑一些法官是否受到某些势力的影响。法官都是人,当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及利诱而至多少左右他们的判案准则及中立、平等。他们不是圣人,会有做错的时候。法官绝不是永远都对,永远都公平公正公道判案的。要容许市民批评并改正才是。
“亚太法律协会”只在“占中”后公布几个凸显的判案例子。但已经足够了。让广大市民看到香港当下一些所谓公正严明的法官大人的真面目。尤其看到对“占中”者的双重标准的轻判、偏袒。让那些乱港分子有恃无恐、胆大妄为,香港只有更乱。事实俱在,岂容诋赖。当司法独立变成司法独大,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时候,就是香港环境最坏的时候。
(本文作者为香港华人革新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