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研会”等民间团体昨天上午在高等法院外示威,要求法院褫夺梁、游议员资格。大公报记者林少权摄
大公网11月4日讯(记者叶汉亮)高等法院昨日审理青年新政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仪式上播“独”辱华引发的司法覆核案。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师强调,梁游首次宣誓更改誓词、加入侮辱字句,以及宣扬“港独”,明显已违反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规定,二人的议员资格已丧失;而立法会主席容许再次宣誓,是违反基本法。但梁游一方则称,宣誓争议属于立法会内部事务,法庭不应干预。法官区庆祥听毕双方陈词后,称会尽快作出裁决,押后颁下书面判词。
梁颂恒及游蕙祯于10月12日宣誓期间,作出辱骂国家、鼓吹分裂、嘲弄宣誓的行为,引发轩然大波。10月18日,律政司代表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入禀高等法院,就宣誓事件申请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开审,主要争论点是立法会主席或法庭是否有权决定宣誓有效与否,以及是否允许再次宣誓问题。
代表政府一方的包括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和余若海。余若海一开庭就首先提及,留意到有传媒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释法,特区政府已向中央政府寻求确认,但至今未获回覆,若有消息会尽快通知法庭。他指出,港府并无意寻求人大释法,案件应在特区司法体系内处理。
藉宣誓播“独”明显违法
余若海表示,梁游首次宣誓期间,将China读成“支那”,又展示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横额。梁做出“两指交叉”的动作,余若海认为这是不认真看待誓词,连他的女儿都明白这样代表口是心非,而游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中的“共和国”读成英文粗口。
余若海强调,二人明显无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更严重是二人藉此鼓吹“港独”,已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其议员资格早已丧失。而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立法会主席无权就两人无效的宣誓作出裁决,有关裁决权应在法庭,而非立法会主席。余若海要求法院作出声明,两人已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以及禁制两人以立法会议员行事。
司法覆核未干预立会运作
法官区庆祥质疑法院是否有权处理基本法第104条,指行政长官宣誓是由中央政府监誓,一旦特首当选者的宣誓受到质疑,由谁处理是一个问题。余若海指就算监誓者是中央官员,市民都可以入禀寻求覆核。
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游蕙祯陈词指,即使主席裁决二人丧失议员资格,这都是立法会内部事务,法庭不应干预。而《立法会条例》第73条是指立法会主席已按《立法会条例》第79条声明议员已丧失资格,律政司才可申请法庭颁布议席悬空。而游蕙祯在立法会的宣誓发言受《基本法》第77条保障,免受法律追究。
宣誓不属议员发言
余若海反驳戴启思指,梁游根本未宣誓就任,宣誓不属在立法会上的发言,不受《基本法》第7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之保障,因此司法覆核不是干预立法会运作。同时由于二人违反了基本法,立法会运作不能凌驾于基本法,在此情况下只有法庭有裁决权。
代表梁颂恒陈词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则称,立法会内议员的行为及资格属立法会内部事务,裁定两人是否丧失议员资格是立法会主席决定,若法庭参与其中,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他又认为,有关诉讼应为个人性质,特首不应以公帑进行法律诉讼。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大律师翟绍唐陈词指,即使议员犯下刑事法例杀了人,仍需要得到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才能取消该议员席位,立法会秘书长甚至主席,都不能因宣誓无效就取消议员资格。他指出,当日主席是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决定议事程序,即使主席的决定是错误,这也是立法会内部事务,法院不应干涉。他又认为,政府一方把主席列为答辩人,是完全不必要及错误。
法官听取各方理据后,指会尽快作出裁决,余若海指可先作出裁决,后补理由,法官称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