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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总部企业出让期限为30年 不低于60%的建面不得转让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2018-05-11

  昨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对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用地出让等细则作出规定。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在总部项目遴选方面,总部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类别或者用地意向区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经受理资料、初步审查通过后,总部项目可启动遴选程序,启动的部门或者区政府为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拟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汇总后再报市遴选小组审定。

  最终,经市遴选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方法还提出,总部用地拟选址地块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原则上应与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筑面积相匹配。若规划指标超出企业申请规模的,超出部分应当为办公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免收地价,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回购。

  而在用地出让方面,方法要求总部用地出让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总部用地出让期限按照30年确定。总部大厦中不低于6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

  总部用地上配套建设的商务公寓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联合建设总部的,各总部企业的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按照联合体各成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方法还提出总部用地出让底价结合权利限制以评估方式确定。总部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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