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于2011年10月7日取得B2驾驶证。去年10月,他打算买辆自卸工程车挣钱,为了能先练练驾驶水平,其岳父找到老朋友孙涛,请求让女婿在其自卸工程车上随驾驶员实习。
2014年10月18日晚,被告孙涛经王东的岳父刘鹏的请求,同意让王东在该工程车上随驾驶员许进实习驾驶车辆,双方未谈及工资报酬等具体事宜。次日早上出车返回途中,许进让王东实习驾驶车辆。其间,王东感觉车子有问题当即停车,许进下车检查。王东在驾驶室内操作取力器将车厢顶起来,接着下车小便,他一只手抓住油箱的防护栏,此时车厢碰到电线,他触电身亡。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王东的行为从主观上反映并非为了被告孙涛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学习掌握驾驶技术,故王东与被告孙涛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了陪练关系,且是个人无偿陪练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车辆停靠在高压线下方进行故障检修时,被告许进未能尽到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王东拥有驾驶资质,却疏忽大意,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被告孙涛的民事责任。
该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按有关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计算。最终判定被告孙涛合计赔偿原告80896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