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凌晨,李宏发现自家棚舍燃起了大火,他顶着被子和妻子王小兰往外冲。李宏冲出火场后发现妻子并没有出来,再想返回时,却因腿部被严重烧伤而瘫在地上。此时,妻弟王小军冲进火场欲救姐姐,姐弟两人当场死亡。
据了解,李宏夫妇系连云港人,在阜宁县东沟镇某村境内承包了100亩土地种植西瓜,共建大棚104个,申请并通过了阜宁县供电公司用电许可。
3月5日,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用电负荷大造成空气开关接线桩头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李宏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是引起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对李宏的合理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李宏因遭受人身损害所致医疗费13477.4元,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40742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