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内容今后改了】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根据意见,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合并为《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另外两本证件。已登记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统一登记表格。实行“一表申报”,将原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一照一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只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
统一受理窗口。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窗口统一受理。受理窗口统一收件、录入数据和材料审核,材料审查通过后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相关信息实时上传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共享应用。
统一编码规则。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原则,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一份营业执照仅加载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统一档案管理。“一照一码”登记申请纸质档案材料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保管,除内部审核意见以及企业涉密材料按照规定权限查阅外,其余材料扫描后供各部门共享查阅。具体档案存储、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档案保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这些事项这样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无须再跑质监税务部门
企业设立、企业变更和换照、企业注销,对于这些事项的登记程序,意见中进行了规范。
根据意见,企业设立方面,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窗口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企业变更和换照方面,已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现登记机关一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注销方面,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应当提交地税部门或国税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办理注销,不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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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操作流程
(一)收件: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窗口递交“一照一码”登记纸质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所缺材料并补齐补正。
(二)核准: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窗口人员进行录入,通过工商一体化平台核准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将核准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三)发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窗口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给企业。
(四)刻章: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到公安部门许可的刻印单位刻制公章,由刻印单位将印章信息传给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