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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5-12-10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明年1月1日起,昆山将正式实施新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2月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将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也将与年龄挂钩,年龄越大,待遇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城乡并轨

16岁以上居民可参保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

今后,参保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政府则按个人年缴费标准的10%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建立终身个人账户

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了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按我市原领取养老金年龄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或2003年1月起连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符合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不足部分应一次性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给予缴费补贴。

养老金发放更细化

缴费超15年加发1%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自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基本养老金每年都有调整提高,从2003年的70周岁以下标准为100元/月、70周岁以上标准为130元/月提高到去年的70周岁以下标准为490元/月、70周岁以上标准为520元/月。明年实施新《办法》后,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与年龄挂钩,发放更加细化,70周岁以下的月基本养老金提高至51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5岁,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0元,90周岁以上的达到660元。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上半年、下半年到达高一年龄段的,分别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起享受高一年龄段的基础养老金。

同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政策纵深】

1. 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迁?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 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000元(死亡时户口已迁出我市的参保缴费人员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3. 养老保险基金怎么管?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金逐步实行市级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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