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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诉民警粗暴执法 深圳警方:情侣酒后失态妨害公务

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6-06-17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孝金波)6月11日,有深圳一家媒体报道了一起“王女士”(实为顾某琳)投诉罗湖公安分局桂园派出所民警涉粗暴执法的案件。深圳警方回应称,该投诉不实。

据14日“罗湖警察公关室”回应,顾某琳和男友张某华在11日开始因“两人吵架殴打劝架者”被附近保安报警,民警到场后两人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同时撕扯、推搡民警,顾某琳称之前劝架的纹身男子对其进行殴打及非礼。在派出所,顾某琳、张某华继续相互厮打并推搡辱骂民警。考虑到他们处于醉酒状态,民警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将两人约束至次日6时酒醒后。6月14日,罗湖公安分局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发现顾某琳对纹身男子的指控并不属实,且张某华、顾某琳多次阻碍民警执法,因此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两人刑事拘留。该二人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6月11日某深圳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

6月14日,深圳罗湖警方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酒后失态演闹剧,妨害公务被刑拘》的案件调查通报:

事件发生

6月5日22时25分许,罗湖公安分局桂园派出所接万象城保安报警称“在万象城一楼有两夫妻吵架,劝架的人被殴打”。接警后,民警于22时32分赶到现场,发现一男一女相互厮打,且该二人满身酒气。民警要求双方停止厮打,提供身份证件,但遭到该二人拒绝,同时撕扯、推搡处警民警。我处警民警呼叫警力支援后将该二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置。

该二人被带回派出所后,仍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拒不配合调查。其间,该二人在派出所内继续相互厮打,该男子还将女子用力推倒在地。我派出所民警在制止该二人厮打过程中,又遭到该二人推搡辱骂。由于该二人处于醉酒状态,我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将其二人约束至次日6时酒醒后。据该男子自称二人系情人关系,酒后发生争执,民警在其醒酒后登记双方身份信息,告知其等待进一步调查。

事后,该女子以自己被派出所暴力执法为由向当地某媒体爆料,并在报道中歪曲事实,对警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事件还原

报道播出后,罗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启用异地用警,由清水河派出所调查该案。经过大量的调取视频、走访询问等工作,民警发现顾某琳在新闻报道中所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为正视听,现将事件经过还原如下:

(一)6月5日晚19时许,顾某琳、张某华及其另外两人在万象城鼎泰丰餐厅吃饭,期间顾某琳、张某华等人饮用了两瓶一斤装的52度小糊涂仙牌白酒。


 

(二)22时许,二人离开餐厅来到万象城一楼开始持续扭打纠缠。

(三)保安员发现后上前劝阻,顾某琳随即对保安员进行辱骂,二人撕扯至商场门口,顾某琳将张某华拖拽摔倒,并按压张某华头部碰击地面,张某华的黑色T恤扯破,双方继而再次互相撕扯。

(四)一名路过的手臂有纹身的男子见状上前劝说,反被张某华指责辱骂,并欲上前殴打该纹身男子,但被保安员拉开。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后纹身男也在保安劝阻下离开,整个过程中,该纹身男子未和张某华、顾某琳发生任何身体接触。

(五)二人之后来到万象城东南门外,在门口继续扭打,顾某琳再一次被张某华摔倒,随身手机、手提包、手表等物品撒落一地。

(六)处警民警到场后,顾某琳仍对民警谎称遭纹身男子殴打,并对民警进行拉扯,同时张某华自称记者,并不断以“桂园派出所算个*”等侮辱性语言对民警辱骂多次。

(七)民警在现场要求顾某琳、张某华出示身份证件及记者证时,遭到恶意拒绝,并对民警进行撕扯、推搡、追打,将处警民警眼镜打落、扯掉民警上衣扣子、脚踢民警裆部,民警则保持高度克制与戒备。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八)经过近半个小时的耐心劝说,民警将二人劝上警车,带回派出所调查。到派出所后,张某华将顾某琳从警车中拖出摔在地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九)顾某琳在派出所内仍坚称被纹身男子殴打,二人继续在值班室争吵扭打,张某华再一次将顾某琳摔倒在值班室的地上。考虑到张某华醉酒状态较为严重,有故意伤害他人倾向,民警将张某华带入办案区约束至酒醒。在约束张某华时,顾某琳进行阻挠、纠缠,并扭打谩骂办案民警,民警遂强制将二人控制,带进办案区采取约束保护性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

处理结果

6日早上6时许,二人酒醒后,民警核实登记二人身份信息后,让其先行离开派出所等待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民警发现顾某琳所称并不属实,其指控纹身男子对她进行殴打及非礼的行为不存在,反而多次被张某华推倒在地,且在民警调查处理过程中,以推搡、撕扯、追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6月14日,罗湖公安分局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张某华(男,生于1980年,安徽人)、顾某琳(女,生于1985年,辽宁人)刑事拘留。被抓获后,该二人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警方提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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