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公布《关于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广州的实施意见,为本市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据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填写《广州市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的有关负责人指出,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儿童本人提出申请却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受理单位主动联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广州市保障金发放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标准执行,今后随低保金标准调整而同步调整。已享受低保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保障金标准高于其家庭低保金月人均补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低保金补齐,并按低保对象统一发放。保障金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计发。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划拨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如该儿童或其监护人已有社保卡或其他社会救助发放账户,则将其保障金发至该账户。 发放对象
据介绍,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残疾(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残疾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残疾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残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金。
停发情形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二)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三)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四)被依法收养的;(五)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六)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七)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记者谭秋明 通讯员印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