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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9-09

为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政府近日正式出台《盐城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据了解,《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享有义务教育等系列基本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由居住地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为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安排免费的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具有本市初中学籍的初中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可参加本市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符合省有关规定要求的可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就业,可享受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等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初次自主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创业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基本公共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持有市区居住证,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手续完备,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有能力支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可以申请承租市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6周岁(含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可享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求,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对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基本公共卫生随访管理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按照规定享有公园游览、图书馆阅读、市民体育运动设施使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按照规定享有纠纷调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公共法律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还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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