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昆山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3月至8月,周某某在未取得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巴城镇开设电镀作坊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同年8月8日,该非法电镀作坊被市环境保护局查获。经监测,周某某电镀废水排放口积水中的六价铬浓度为4.29 mg/L、总铬浓度为6.47mg/L,重金属铬含量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铬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