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即日起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扩大了。
据悉,本市禁放区域由青阳港—娄江—叶荷河—北环城河、越河以内区域,扩大为中环快速路(黄埔江路—G312国道—江浦路—富士康路、翠微西路)以内区域。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任何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每日6:00—22:00允许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此外,中考、高考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
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
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苗圃、草地等
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
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