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2.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的需求合理性,设台条件及资料的完整性。正式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视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检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台账组网设计。预指配频率是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4.台账组网方案审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管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5.台(站)协调: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或互调干扰。对于短波电台、地球站等通信覆盖范围涉及境外的台(站),须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审计、协调。
6.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和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7.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8.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测系统发射、接受、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境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9.台(站)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10.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