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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3万买墓地维修被要4万 管理处称系良心价(2)

来源: 现代金报 发布时间:2015-04-03

  对此该工作人员解释,他们从来没有这样规定过,这个主要是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条例讲得比较笼统,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不能维修,但如果允许个人自主维修的话,会出现很多问题,很难管理,比如私自扩大墓穴面积,影响损坏附近墓穴等,这些问题曾经都真实出现过,所以他们也是提倡由公墓管理处进行统一维修。

  对于目前公墓维修存在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不仅是鄞州区,宁波其他地方也是这样,由于对于公墓维修这块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解决起来确实有些困难。

  记者查证

  公墓单位应明码标价 维修费不得超过15%利润

  那么,事实是否真是如此?昨天,记者详细查看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物价局、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宁波市物价局、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用户已缴纳日常维护费的,在从墓位交付之日起的五年保质期内由公墓单位负责对墓位进行免费正常维修;墓碑、墓石料、附属设施调换、增添等用户有特殊需求的维修和墓位五年保质期以外的维修,其维修费用应由用户负责。维修费标准由用户与公墓单位根据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和不超过15%利润协商确定,并签订维修合同。公墓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管。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如文。

  “按照这些规定,公墓单位对公墓的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进行自主维修,退一步讲,就算由公墓单位进行维修,也必须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而不能形成一种变相垄断。”陈如文说,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公墓是一个公益项目,在宁波市物价局、民政局发布的通知里,也规定了,盈利不能超过15%。

  对于目前公墓维修存在的问题,陈如文认为市民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收费,完全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反映,物价部门对此也必须进行监管,另外,公墓单位应当提供不同的维修标准,以供用户选择,否则动辄几万元的维修费,没钱的人不就连墓都修不起了吗!

  对于公墓维修存在的问题,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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