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学生张某在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时不慎高坠受伤。近日,通州法院认定学校和单位各承担30%和60%的责任,张某总计获赔31万余元。
张某是水利水电学校学生。2013年5月,张某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书,被学校安排到一家水务公司实习,期限一年。2014年1月,张某在水务公司提供的实习地点、通州区东关市政管线工程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视神经损伤、颅底骨折等,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水务公司为其支付医药费12万余元。张某起诉学校和水务公司索赔34万元。
水务公司辩称,张某擅自进入施工场地,不慎掉入沟槽受伤,应由张某、学校和公司共同负担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水务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充分的教育与管理义务,承担30%的责任。张某因不慎坠落受伤,自担10%责任。法院判决水务公司除了已经垫付的12万余元,再赔偿9万余元,学校赔偿张某10.8万余元。
(原标题:学生诉单位及学校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