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3年12月,陈某到王某开的婚介所找对象,王某提议一同实施诈骗,并按照王某指使化名为“陈红”,王某给“陈红”介绍了梁先生,以索要“见面礼”、“买喜糖”等名义骗取梁先生2200元现金。到2014年3月间,王某时而扮演母亲、时而扮演媒人,陈某扮演未婚女子,宋某扮演司机、亲戚、弟弟等多个“角色”,先后在睢宁县多个乡镇及安徽省泗县大庄镇等地作案共7次,合计骗取现金人民币39300余元。到案后,经说理教育,陈某、宋某分别退赃15000元、10000元。
睢宁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宋某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最终,睢宁县法院分别以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标题: “临时家庭”骗婚进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