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方某等人关系很“铁”。2014年10月5日,方某与他人打架斗殴,持器械将郭某砍伤。方某匆匆逃离现场,流窜至亭湖区某旅社房间宋某某(方某熟人)的暂住处,并将事情告知张某与宋某某、沈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等人。
因为宋某某的暂住处不便躲藏,张某、陈某建议方某改换藏匿地点,并要求他将手机关机,防止警方通过手机定位找到他。陈某联系父亲后得知家中有房间可租,即答应将方藏匿于家中。随即,便将方某送至亭湖区某小区陈某家中的一房内。期间,被告人张某托沈某某、宋某某照应方某,直至2014年10月10日方某被抓获。同年10月15日,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方某是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均已构成窝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