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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污染环境案 4人被判刑

来源: 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09-25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一些非法电镀作坊受利益驱动,排放有毒废水,总锌、总铬等重金属的含量远超国家排放标准。前天下午,昆山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3起污染环境罪案件,邓某、陈某、马某、周某4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以上,并处罚金。

  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邓某在太仓市沙溪镇某民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将含有重金属锌、镍、铬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外环境,每三天集中向外倾倒一次,大多是在夜间将废水倾倒入河流或空地上。经太仓市环境监测站检测,邓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锌、总镍、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1700余倍、300余倍和200余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4日,来自江西的陈某、马某夫妻在昆山市张浦镇某民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对外排放。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检测,陈某、马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金属总铬、总锌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6倍以上和54倍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周某在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三里村租赁厂房内非法电镀,将废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小河中,废水中总镍、总锌、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12.4倍、81倍和8.76倍。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昆山法院法官周游介绍,本次集中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均为非法电镀作坊。近年来,在苏南地区非法电镀行业导致的重金属有毒污染物及危险废物排放行为仍处于高发状态,对环境污染不可逆转、修复缓慢。以前,这些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由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去年,我市法院首次以“污染环境罪”对环境违法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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