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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将入刑

来源: 三江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交通管理的条款备受市民关注。三江都市报记者昨(27)日从乐山市交警部门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校车严重超员、超速;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将入刑。

  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是犯罪

  我们坐客车出行、孩子坐校车上下学,最让人担心的就是车辆超员、超速,非常危险。11月1日起,这种超员、超速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条文,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介绍,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员、超速行为危害性极大,校车、客车超员,会增加行车不稳定性,容易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等危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校车、客车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的判断力,降低车辆的行驶稳定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险极大。这些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将进一步督促文明、安全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将追刑责

  “没有驾驶证,就伪造一本,或者去买一本假驾驶证”,这种想法可千万要打住,因为后果很严重。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了修改和增加,按照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民警介绍,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这类行为将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导致公安机关在驾驶证管理过程中难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人员,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将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原来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震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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