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有八项规定动作给乡镇纪委交任务:规范日常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纪委工作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纪检小组长会;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到县(市、区)纪委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向乡镇机关干部、村“两委”负责人和村纪检小组长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等乡土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抓苗头早提醒,对发现的镇村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苗头性问题,实施约谈提醒或诫勉谈话。建立“痕迹”台账,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有廉洁性把关或防范风险意见记录。围绕支农惠农项目、扶贫救济资金、农村“三资”管理等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项检查。加大纪律审查,及时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违规案件。每年召开一次述责述廉会,抓好述责述廉。加强村纪检小组的领导和管理。
同时,为保障乡镇纪委更好开展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区县纪委五项责任。县(市、区)纪委要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乡镇纪委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具体措施;重视加强乡镇纪委建设,加强领导指导;市纪委每年开展对乡镇纪委书记培训,县(市、区)纪委每年至少集中举办一期乡镇纪检干部业务培训;落实基础保障,着力改善办公条件;建立完善乡镇纪委工作年度单独考核制度,通过乡镇纪委积年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全市乡镇纪委整体履职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