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可能是考虑到安吉农村的环境好,2008年,福建一个村的村民张芳以43万元在安吉买了一套当地农村的自建房,定居安吉。
今年上半年,原房东陈原突然跑来,将自己告上法院,要收回房子。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者出售,双方涉案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买来住了7年的房子怎么不是自己的了?张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
住了七年的房子卖房人想要收回
2008年7月28日,张芳与安吉某村的村民陈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买走陈原的自建房。
双方约定,转让款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共计43万元,另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43万元,损失大于43万元则赔偿实际损失。
2015年,陈原想在村子里再建一套房子自住,可再次申请宅基地没有被批准。
今年7月,他一纸诉状将张芳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收回房子。
不是一个村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是农民,但两人不是同村的。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一审后,张芳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依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村民出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而陈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性。并且,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村民真的“卖”了案涉房屋,是无法再要求集体分配土地另建房屋的,很可能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境遇。
退房后还能要求得到赔偿吗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芳购得的房屋,装修入住7年后,如对方仅按原价退还,对张芳来说,似乎有失公允。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的黄兴律师,他表示,一般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要求得到相应赔偿:追究缔约过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对购房后进行的装修、改造等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