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经本院研究决定,对下列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止。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或者其他非生活或工作必需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执行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即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512-57706416或昆山法院网站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