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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小伙盗版出售高价国外教材 两年获利百万(2)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5-12-22
两年获利超百万

 

此后,尝到甜头的郑某开始借用同学、好友、亲戚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多家网店。他的大学同学王某在得知郑某的“生财之道”后,也主动要求参与。

其间,郑某堂姐继续负责联络黑客破解正版软件并提供盗版软件的售后技术支持;郑某则继续联系印刷厂和打印店,非法复制该公司的正版书籍1250套。

通过在网络平台确认买家支付款项后,郑某等人利用速递公司把盗版的该公司书籍及软件分别发往国内外各个买家手中。至2014年8月案发,郑某经营的网店销售盗版教材和培训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将近400万元,郑某从中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郑某等5人未经美国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书籍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郑某非法所得的100万元也被法院责令退缴。

法院一审判决后,郑某等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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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在我国也受法律保护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著作权人即该美国公司已在中国取得了相应软件的著作权,同时该美国公司已在美国取得相应书籍的著作权。并且,涉外知识产权在我国并不是盲区,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该美国公司依据公约,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破解并复制正版软件、复印正版书籍,并通过在网上开设网店的方式传播该侵权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印发行”行为。本案中,郑某等5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团伙,其行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而是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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