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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意见,棚改居民可凭“房票”自主购房

来源: 牡丹晚报 发布时间:2016-03-11

 为强力推进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棚户区改造规模、大幅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工作重点,用足用好棚改政策,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政府将向棚改居民发放“房票”

  “意见”要求,各县区要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各地可通过拓展商品住房网签与备案系统服务功能、择优委托房产经纪等中介机构或支持开发企业利用企业网站、房交会、棚改项目现场巡展等方式,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同时要做好货币化安置房源储备,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在建或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转为货币化安置房源。

  各县区要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货币化安置资金,积极探索房票兑付等支付方式,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政府向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发放定向购买商品住房凭证(简称“房票”),棚改居民凭“房票”于一定期限内在平台或市场中自由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人凭 “房票”和“购房合同”结算,抵扣棚改居民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和棚改居民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钉子户”不能再“任性”

  “意见”指出,加快征收拆迁工作进度,切实提高房屋征收效率。在房屋征收中正确区分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诉求,对合理诉求要加快办理,对不合理诉求并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住户,各县区政府要依程序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切实维护大多数棚户区居民利益。

  安置房质量有问题,责任人将被追究

  “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配套设施要与棚改项目实现“四个同步”

  “意见”指出,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周期,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棚改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牡丹晚报记者 邵建国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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