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清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
百灵环保网讯,王月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环卫处保洁队队长,一个一线环卫工人,一个沉默寡言的人——来自基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这位沉默寡言的人,本网编委和她深聊之后,却发现其内心深处饱含人间大爱——从龙江县人大代表,到齐齐哈尔市人大代表,再到全国人大代表,她用经过调研后形成的建议、议案,向各级政府为一线环卫工人鼓与呼,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建言献策。
2000年,王月清和丈夫从啤酒厂下岗,虽然她有齐大历史系大专文凭,又进修了本科文凭,但还是找不到工作,后听说龙江县环卫处招临时工,便前来应聘,自此成为一名临时清洁工。2006年,环卫体制改革,她转为正式工人。
2007年,王月清当选为第十五届龙江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从那时起,开始参政议政。
2011年,当选第十五届齐齐哈尔市人大代表,2013年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一个一线环卫工人,经过数年磨炼,增强了履职意识,成为了一个通过参政议政,为环卫工人代言的尽职尽责的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全国人大代表至今四年时间里,先后提了9个建议、一个议案,分别获得国家住建部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她提出的“关于建议国家加大对环卫战线的支持力度,将国家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向临时性环卫工人倾斜”的建议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2013年8月,王月清列席参加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建议与住建厅对接咨询会,她所提的《冬季清雪给予补助及供应早餐》的建议均被采纳,为环卫工人解决了早上喝杯热牛奶、吃口热乎饭的实际问题。
2014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之前,认真研究撰写了“关于国家加大对环卫战线的支持力度,将惠民政策向环卫工人倾斜的建议”、“关于修改完善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支持政策的建议”等4条建议。
2015年1月,应邀参加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关于立法法修改征求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研讨会上,她就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方面作了发言,得到主持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符凤春副主任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此建议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被采纳。
2015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月清通过深入调研后撰写了一条建议“建议改善一线环卫从业人员的待遇,为编外环卫工人设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得到国家住建部第4730建议的答复并被采纳。
2016年1月,在十五届齐齐哈尔市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被列入2016年重点建议办理。
在三八妇女节那天,王月清与高春燕、那辉代表欣赏手机合影
两个月后,在首都北京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本网编委见到了这位来自环卫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
“这次会议,我带来了3个建议、一个议案。”王月清告诉本网编委。
“关于将新增低收入困难环卫工人纳入相应的国家政策保障范围的建议”、“关于为环卫工人提供免费早餐的建议”、“关于为一线环卫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建议”——这3个建议,全部是关于改善和提高环卫工人待遇、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建议,“因为我就是一位一线的环卫工人,非常清楚一线工人在工作、生活中的酸甜苦辣”。
王月清介绍,环卫工人工作风险非常大,也是不可避免的,发生意外后,有的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人就会陷入困境,“从这一点讲,环卫工人就是弱势群体,当属精准扶贫对象,也应该分享到改革成果”。
一个城市和乡村,如果没有环卫工人的身影,“环境可想而知”。为此,王月清代表从一点一滴中为环卫工人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与呼,为国家从制度层面上改变环卫工人的待遇建言献策。
同时,王月清还注意到,生态文明的发展,农村不能成为“死角”: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秸秆焚烧污染,农药、化肥对土地的污染,农村环境脏乱差,“十三五”规划中的绿色发展,农村也应该首当其中,因为绿色发展的理念正好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契合。
但是,农村环境的治理力度,因为制度和法律的缺失,还不能从法律层面进行专项治理。王月清代表认为,要努力提高村民参与环保的意识,人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者,“需要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可以”,为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她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在王月清代表所提的建议和议案中,我们能读懂她对环卫这个行业和环卫工人的人间大爱。
附:王月清代表的建议、议案
建议一:关于将新增低收入困难环卫工人纳入相应的国家政策保障范围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王月清
总理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强调“为政之道,民生之本,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使困难群众遇急有助,遇困有帮。”报告令人鼓舞,催人奋进,让广大环卫工人激动不已。环卫工人以“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无私奉献精神,一年四季,无论严寒酷暑、起早贪黑,尤其是北部地区冬季时间长、雪量也特别大,劳动强度也随之而增大。环卫工人用辛勤的劳动为群众营造舒适、靓丽的人居环境。能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特别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享应有的保障、享有获得感。
长期以来,由于环卫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比其他行业低,招工难、留人难始终是困扰各地环卫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从事环卫工作的基本都是临时工。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环卫工人工资逐年提高,但与物价上涨幅度不成正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人的家庭生活水平仍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以下,生活困难。经调查发现,各地环卫工人年龄普遍偏高、文化较低、工作环境艰苦、危险性极大,是在职职工中的弱势群体。
调查中发现:更令人担忧的是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有的因遭受意外致残,环卫工人失去劳动能力,有的是因伤亡,家庭失去劳动力,有的因患重特大病,因病致贫返贫的家庭及其成员,生活陷入困境,但他们却没有纳入相应的国家低保和医疗救助范围。
建议:
一是国家民政部应将这部分目前还没有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将困难群众参加的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病救助范围。从而进一步体现国家的惠民政策、精准扶贫政策和关爱弱势群体政策。因此,将一线环卫工人中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势在必行。
建议二:关于为环卫工人提供免费早餐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王月清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求自己过得好,也必须让别人过得好”,日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为环卫工人供给免费早餐,就是让居民过得好,也必须让环卫工人过得好的范例,于是掀起了关爱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人人爱护环境的热潮。
环卫工人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风险大、工资待遇低的事实是不可争议的,他们用辛勤的劳动给群众营造舒适、靓丽的人居环境,环卫工人每天要在群众还没醒的时候,就早早赶到岗位,当群众起床之后,他们已把大街小巷清扫得干干净净,环卫工人千辛万苦最难的还是这顿早饭上,人们都有体会,上一天晚上与次日早饭间隔时间最长,也最容易饥饿,这段时间体力最差,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许多环卫工人工作了一段时间,体力有些匮乏,虽然中间有休息吃早饭的时间,但由于休息时间有限,家居较远,还需返回工作岗位,来不及做饭;有的由于身子劳累,也不愿意做早饭,有的虽然家人做了早饭,但与家人休息时间不同,所以吃凉饭、剩饭对付一口是常有的事,环卫工人吃上热乎饭成了难事。
建议:由于环卫事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国家财政应将次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为环卫工人提供免费早餐,以解决他们吃早饭的难题,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对环卫工人身心健康的关爱的同时,为环卫工人实行环卫岗位津贴,着力提高一线环卫工人收入水平。
建议三:关于为一线环卫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王月清
长期以来,由于环卫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大、工资待遇比其他行业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工资逐步递增,但与物价上涨幅度不成正比,生活困难,是在职职工中的弱势群体。
经调查发现,全国各地环卫工人年龄偏高、文化较低,从事环卫工作的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临时工所占比例较大。有的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靠微薄的收入肩负着上有老、下有小的沉重的家庭负担;有的是农民工、失地农转非人员,他们除维持生活还要支付房租;有的是三无人员,他们的心里承受能力更加脆弱;有的是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其原本拮据的生活患有疾病、职业病,因病返贫、致贫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是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事故,环卫工人致残、伤亡,导致环卫工人及家庭失去劳动能力、丧失劳动力,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上述因素的产生,造成环卫工人心里压力大,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阻碍了我国各地的环卫事业的发展,这个问题亟待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调查中,最令人担扰的是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环卫工人伤残、伤亡,其本人及家庭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力,生活陷入极度困境,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建议:国家应从分考虑环卫工人的特殊性和环卫工人作业风险性具有普遍性的可能,制定相应倾斜政策。为环卫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给遭受事故的环卫工人除工伤保险补偿额度之外的补充,就等于给环卫工人提供了二次保障,实践证明,环卫工人购人身意外保险减轻他们精神和经济压力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
议案:关于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 王月清
案 由
随着社会进步和农村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环境越来越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农村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通过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农村居民生活转变,整合部门项目资源,尽快建立农村环境考核体系等措施,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目前,尽管新农村建设取得了比较可观的成绩,但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随着农村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传统农村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和生产、生活污水污染严重威胁到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畜牧养殖业对土壤污染的影响日益加深;农村肆意焚烧秸秆,大气污染十分严重。另外,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各地政府缺乏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乡镇企业的较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也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农民的身心健康,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稳定社会因素,扰乱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农村环境,才能使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城乡环境保护的立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严重不足,即使有一些零星规定,也存在较大弊端,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立法,完善此方面立法既填补了此方面的空白,使我国环境法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又有利于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有利于确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有利于建立和谐农村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案 据
一、 农村环境污染严重
(一)农村生活污染严重
农村生活污染十分严重,这主要表现在农村生活垃圾的长期无序堆放和居民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长期以来,农村建设缺少统一、科学的规划,处于无序化状态。生活垃圾也都是往房前屋后任意倾倒,尤其是住在河流、溪流附近的农村居民更习惯于把生活垃圾倾倒在水里,大量的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既污染了土地、水源,又有碍观瞻。生活垃圾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二)农业生产污染严重
农业生产污染除了表现在传统的农药、化肥、农膜的过度使用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外,近些年来还出现了过度禽畜养殖、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染和水污染。
我国农业生产,对化肥、农药的使用剂量大、依赖性很强、利用率低,对水体和土壤造成的污染又难以消除。废旧残破农膜的结构稳定,很难被微生物所降解,残存在地表和土壤中的农膜不但降低了土壤的肥力,还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现象。每年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所产生的废弃物己以逐渐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对水体、大气均造成了较严重的污染。此外,由于农村对柴草等的需求量下降,原来作为主要燃料储备的秸秆现在成为废弃物。大量的秸秆被焚烧或抛弃,增加了温室气体和粉尘的含量,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破坏了农村整体环境。
(三)乡镇企业工业生产污染严重
农村工业生产污染的主要“贡献者”是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的乡镇企业。分布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企业其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工艺设备较为落后,对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量大,这就使农村在经济得到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也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污染。由于乡镇企业缺少较为规范的布局,企业生产的地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而且很多与农田直接连接,排放的污水更是直接进入农田和附近的水体中,不但给农田的土壤质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对农民生产生活安全用水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农村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普遍比较落后,经济不发达,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各地围湖造田、乱砍滥伐、过度放牧时有发生,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除此以外,近些年来农村地区外来生物入侵十分严重,侵入我国的外来生物给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计算的损失,以水葫芦入侵为例,已经造成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等地区的19个省市的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生物物种的锐减,每年造成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足
虽然《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法律中有一些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领警,统筹有关部门釆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至51条专门规定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第4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4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49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50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51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此外还有,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改)和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均在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清洁生产上有相关规定。如对《清洁生产促进法》22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在使用化肥、农药等的过程中要防止环境污染;《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4条规定了发展生态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第34条也规定了对畜禽粪便、稻秆、非农用薄膜等生物能源要进行综合利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根本性的、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在第8章设专章规定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境领域的问题进行调整和指导
2014年1月1日我国首部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的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从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几大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但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数量上和内容上看,还存在严重不足,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三、已有部分地区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已有银川市出台了《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环境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以《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为例,主要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首部地方性法规。
方 案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规性质的《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待其成熟时再制定相关法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一、《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包括五个方面:总则、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农村生态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
二、总则中应该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和思想;农村环境保护的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各方权利义务,强调地方政府责任;对优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技术创新,发展生态农业等内容。
三、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应该明确: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各部门分工;明确相关具体个人和单位的职责;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执法更具效益和效率;建立系统的环境评估体系、贯彻“三同时”制度以及污染者付费等基本性的制度;提高财政支出比例,关注农村环保公公益设施的建立,优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形成生态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和信息化网络的构建;提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积极性,强调农村社区和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普及环保的重要性,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
四、农村环境生态保护和新农村建设部分主要包括:农村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能源;建设优美村镇、生态村镇;保护生态安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内容。
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部分则针对当地的各种污染源如饮用水源污染、土壤污染、生活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业和工业污染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倡发展生态“绿色农业”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六、《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应当对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并应适度加大责任强度严惩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者予以惩处。
编辑:顾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