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昨天上午,昆山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企业相关责任人刘某指使杨某、鲍某,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21桶废水运出工厂,集中排放至路边下水道,造成环境被严重污染,三人被分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是某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总务。2015年6月,他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铬等有毒污染物的情况下,仍指使杨某、鲍某将21桶含铬的生产废水运出厂外集中排放。杨某、鲍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刘某要求其处理的21桶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决定由鲍某将废水运至昆山市周市镇规一路北侧的路边排放。在向路边下水道内排放5桶废水后,杨某、鲍某被当场查获。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检测,鲍某所排放的废水以及废水所流入的下水道的水中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鲍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