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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市民团购消费不成获赔偿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4-08
 【案例】去年夏季,开封市民毕先生在某团购网站团购了两张167元当200元花的代金券,但是他带着家人去消费时,却发现这个商店根本不存在。于是,毕先生拨打了该团购网站的全国客服电话,却没有得到合理答复。毕先生只好到市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按照毕先生提供的商店电话拨打过去,电话的实际使用者却是一家建设公司,商店早已搬走,不再使用这个号码。

  随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约见了该团购网站的管理人员。他们承认是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造成此次失误,网站一定会配合调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最终,在市消协的调解下,团购网站与毕先生达成协议,退回毕先生的团购费用,赔偿了毕先生的损失。

  【法条】新《消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是否良好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另外,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修改后的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网购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购平台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新《消法》,毕先生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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