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城市在线4月8日讯(佘学军)近日,杨先生在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某手机店贴膜时,该店店员将杨先生的手机屏幕刮坏,当事人要求相关修理、赔偿要求,与店家无法达成一致,蓬溪县工商质监局芝溪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进行调解。
该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条款进行了调解,由该店店员向杨先生进行了赔偿。
杨先生激动地拉住芝溪所工作人员的手:感谢您们工商质监局的工作人员:您们为我们消费者真是尽心尽力,我们真的觉得还是习近平领导的好!您们工商质监局的领导们也是对职工教导的好!您们也是按照您们“3.15”的宣传:“新消法 我做主”在作,您们工商质监局的工作人员真是好样的!